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1866年毕业于哈佛大学法学院,在波斯顿从事一段时间的律师工作之后,于1870年入哈佛大学法院担任讲师、教授,1882年12月担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官,1899年起任院长。1902年~1932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斯的学说,主要体现在他于1881年出版的著作《普通法》(Thee Common Law)、《法律之路》(The Path of the Law)、他逝世后出版的判决意见集《霍姆斯法官的司法见解》(The Judicial Opinions of Mr.Justice Holme Shriver ed 1940)以及生前发表的一系列论文之中.和其他法律思想家相比,霍姆斯(O.W.Holmes,1841-1935)可能不是最伟大的,但是他一定是最卓尔不群,特立独行,也是最特殊的一个人。这首先反映在他的身份上:他首先是作为一个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其次才是作为一个法律思想家而存在。因此,要了解霍姆斯的法律哲学,如果不了解他作为法官的经历,就会错过他思想中很多精彩的部分。事实上,他思想中的许多精华并不是通过专著的形式表现出来,而是散见在他的司法意见、演讲和书信之中。在某种意义上,他作为法官所做出的许多判决,就在法律思想史上占据了重要地位。其次,霍姆斯在某种意义上也代表了一种美国的精神,代表了实用主义哲学和普通法的某种意义上的结合。 (六)韦伯:社会法学的大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