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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大纲(非法学)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大纲(非法学)将在2016年9月中旬发布,近几年法律硕士考研大纲(非法学)变化不大,参加2017年法律硕士考研的同学可以先参考2016年法律硕士考研大纲(非法学)进行复习即可。博仁考研老师也会在大纲发布第一时间进行大纲分析,帮助同学进行复习。同学可以实时关注博仁考研。一、考试性质专业基础课考试是为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招收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学位研究生而设置的具有选拔性质的全国联考科目,其目的是科学、公平、有效地测试考生是否具备继续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评价的标准是高等学校非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能达到的及格或及格以上水平,以利于各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择优选拔,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质量。二、考查目标专业基础课考试包括刑法学和民法学两部分,在考查刑法学和民法学基本知识、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和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考生应能咨询QQ、微信:2544906律》,《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i唐律的特点与历史地位。二、刑事立法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五刑制度;主要罪名。三、民事立法民事行为能力咨询QQ、微信:2544906明清法律制度第一节元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大札撒》;《至元新格》;《大元通制》;《元典章》。二、刑事立法犯罪与量刑;刑罚制度的变化。三、民事立法.烧埋银;婚姻与继承制度的特点。四、行政立法中枢和地方行政机构;科举制度的变化:监察制度的发展。五、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第二节明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大明律》的制定与“六部分篇”的体例;《大诰》的制定及其特点;《问刑条例》;《大明会典》。二、刑事立法奸党罪;充军;廷杖;定罪量刑的主要特点。三、民事立法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的变化。四、行政立法中枢与地方行政机构;官员选任制度;监察制度。五、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厂卫;申明亭;会审制度。第三节清朝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立法指导思想:“详译明律,参以国制”;《大清律例》;《大清会典》;则例;适用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法规。二、刑事立法发遣;死刑制度;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文字狱。三、民事立法民事主体的变化;债权制度的发展;继承制度。四、经济立法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立法;专卖制度。五、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秋审制度。第五章 清末、中华民国法律制度第一节清末法律制度一、“预备立宪”“预备立宪”的背景与“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指导原则;《钦定宪法大纲》;谘议局与资政院:《十九信条》。二、修律活动修律的指导思想;修订法律馆;《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开0律》;《大清民律草案》;商事立法及其特点;礼法之争;法院组织法与诉讼法;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和历史意义。三、司法制度的变化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司法机关的调整;诉讼审判制度的改革。第二节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一、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制定、主要内容、特点及其历史意义。二、其他革命法令有关保障民权、发展经济、文化教育、社会改革等方面的法令。三、司法制度中央司法机关;司法改革的主要措施。第三节北洋政府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立法原则;立法活动的特点。二、制宪活动与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三、刑事立法《暂行新刑律》:单行刑事法规。四、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的体系;诉讼审判制度的主要特点。第四节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指导思想;主要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三、刑事立法《中华民国刑法》;刑事特别法。四、民商事立法“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中华民国民法》;商事立法。五、司法制度普通法院系统;特种刑事法庭;诉讼审判制度。第六章 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第一节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井冈山土地法》i《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四、司法制度第二节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三、刑事立法刑法原则的发展:主要罪名。四、司法制度司法组织体制: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第三节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宪法性文件《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二、土地立法、劳动立法与婚姻立法《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劳动立法;婚姻立法。三、刑事立法刑法原则:主要罪名。四、司法制度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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