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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
B.例外咨询QQ、微信:2544906,现在我父亲生病了,没办法,20万元卖给你”。乙欣然表示同意。甲乙之间的交易是否属于乘人之危?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1)概念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行为,是行为人双方共同合谋进行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为目的的民事行为。
(2)条件:
A.当事人主观上为恶意。即行为人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将造成对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当事人出于恶意,表明其主观上具有违法的意图。
B.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串通,即当事人具有共同目的,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共同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
4、伪装行为——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1)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如通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
(2)伪装行为,它由表面行为与掩藏行为互为表里构成。其表面行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而隐藏行为则因为内容违法而无效。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指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形式合法,但内容和目的非法,亦称隐匿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根本属性之一在于意思表示内容的合法性。因此,意思表示如果违法,当然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违法行为,不仅指违反民法规范,也包括违反其他部门法的规范,同时包括违反国家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它实际上涵盖一切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相抵触的、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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