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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2004年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试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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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9 16:0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明专利申请,代写全部材料。
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刑法》第 17 条第2款规定咨询QQ、微信:2544906的定金,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成立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与国家工作人员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本案中,丙、丁是国有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甲和丙、丁合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丙、丁保管、经手国有银行资金的职务上的便利,虚构抢劫事实,将 100 万元巨款 占为己有。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贪污罪。
(2)对于甲的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不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因为,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目的是为了 进行合同诈骗提供方便,显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是手段行为,合同诈骗是目的行为,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成立牵连犯。 根据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处罚原则的,按照从一重处断原则,不实行数罪并罚。
(3)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 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在审讯中甲还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贪污的犯罪事实,符合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成立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甲的贪污行为不属于犯罪较轻的情形,所以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注意答第 1 问的时候要说明构成何罪、该罪的概念 和构成要件,并结合案例和构成要件一一对应,说明定罪的理由。第 2 问和第 3 问,法条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再次强调 要熟读法条。对于为什么的问题指南中有相应论述。摘自《老妖精加强版》
民法学部分
七、单项选择题
32.C 33.B 34.B
35.记名有价证券属于特定主体,因而也不适用善意取得。A
36.《合同法》第 214 条规定咨询QQ、微信:2544906债券按 照法定继承由孙长虹和孙长河均分。再次,孙长虹和孙长河还可以按照公证遗嘱分别分得一套房屋和 10 万元存款,孙长江 的女友接受遗赠后可以获得10万元存款。因为,《继承法》(第27条)规定,遗嘱中未处分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 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 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33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34条)。在继 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3)如果遗产已经被分割,发现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尚未偿还的,应当先抽回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进行偿还,不足部分,再由遗嘱继承人和遗赠人按照其所分割财产的比例偿还。孙长江欠债14万元,先由孙长虹和孙长河法定继承的6万元债券中各支付3万元;剩余的8万元债务,由孙长虹支付4万元,孙长河、常珊珊各支付2万元。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的规定,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综合课
一、单项选择题
1.D 2.D 3.C 4.B 5.A 6.B 7.A 8.D 9.B 10.A 11.B 12. C
13.C 14.A 15.B 16.C 17.C 18.B 19.C 20.D 21.A 22.B 23.A
24.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的,民族乡不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所以不能行使该权力。
25.D 26.A 27.D 28.B 29.C 30.D 31.C 32.B 33.C 34.C 35.B 36.A
37.C 38.A 39.C 40.D 41.A 42.A 43.A 44.C 45.C 46.B 47.B 48.A
49.B 50.D
二、多项选择题
51.AC 52.ABCD 53.AB 54.D 是归纳推理。AC
55.ABCD 56.ACD
57.BCD 58.ABCD 59.ABC 60.ABCD 61.AC 62.AB 63.ACD
三、简答题
64.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同时,法律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与道德、宗教、政策等其他社会规范相比,法律具有这么几个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备的特征:
(1)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且,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
(2)法在国家主权范围内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法律作为一般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 力和特征。而其他社会规范只对特定成员在特定范围内有效,如宗教中的教规,只对教徒有约束力。
(3)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法不同于一般社会规范的特点就在于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是有严格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5)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具有利导性。与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主要为人们设定义务不同,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65.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自治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但有所区别。
(1)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是为解决民族问题而实行的;特别行政区则实行“一国两制”,是为祖国统一而实行的。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和特别行政区的干预程度不同。
(2)民族区域自治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行使宪法和法律授予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则实行高度自治,适用于港、澳、台地区,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民族区域自治依法设立自治机关,行使民族自治权和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特别行政区则实行当地人管理,自治程度高于民族区域自治,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事务管理得比较少。
(4)民族区域自治施行国家的各项法律、政策,但可以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同时还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所施行的法律自成体系,除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外,极少数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其他法律均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
66.1947 年,全国土地会议在河北平山县召开,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其基本内容是:第一,规定土改基本任务 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制定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第二,规定土改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第三,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的罪犯,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和处分。该大纲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
四、分析题
67.法院的这一判决完全符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所谓以事实为根据,指司法机关审理案 件时,必须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事实为根据,查清事实真相。而事实有两层含义,一种是客观事实,另一种是推定事实。司 法机关审理案件时,应当尽量追求客观真实,当客观事实无法明确时,就需要根据证据的真实性、举证责任的承担等因素判定事实,既推定事实,以此来理讼解纷。该题中,赵某出具了借据作为证据,而马某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出具借据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则法院只能根据赵某提供的证据推定双方债权关系成立,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
68.在整个选举过程中,乡选举委员会违反了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下列规定。
(1)我国《选举法》第 30 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1/3 至 1 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 1/5 至 1/2。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而该选区应选代表 3 人 , 最后确定正式候选人 3 人,属于等额选举,违反了上述规定。
(2)我国《选举法》第 37 条规定,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第 41 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 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而本次选举过程中,获得参加投票选民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中,只有 1 人系原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另 2 人系选民自发投票选出的独立候选人。根据选举法的规定,本次选举有效,不论是正式候选人,还是独立候选人,都应当当选。因此,乡选举委员会决定进行第二轮投票选举的做法是错误的。
69.( 1)这段文字是唐律中关于法官必须按照律、令、格、式定罪的法官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
(2)这段文字的基本含义是,各种案件在判决时,都必须引用律、令、格、式的正文,违反的处笞刑三十……在引用各种法律形式审判案件时,凡是属于临时性法规的,而且没有经过立法程序上升为法律“永格”的,不得作为认定的依据,如果任意引用而致断罪有出入者,属故意,以故意出入罪论处;属过失,以过失出入罪论。
(3)法官依律、令、格、式断罪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实际上是限制类推原则和比附制度在法律上的适用,这对于统一法律解释和适用以及司法官员作出公正的判决具有重要的意义。
(4)依律、令、格、式定罪的意义在于,它有利于官吏奉法守法;反对任凭个人喜怒断罪,反对法外特权,坚持法律的统一适用,坚持秉公执法,而且有利于维护封建国家统治这个大局,因而属于中国法律传统的民主性精华,但是在专制制 度下,援法定罪只是正面的规定,司法官的擅断和广泛的类推比附都是不可避免的。
(5)唐律对于依律、令、格、式定罪的法律规定,表明唐朝不但立法技术高超,显示了语言的精练,而且也说明唐朝法律的完善。
五、论述题
70.(1)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也是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包括:首先,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 仰、财产状况等,都统一适用,不允许有任何优待或歧视。其次,一切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承担法律赋予的义务,不允许存在权利义务不统一的现象;对于公民的权利,司法予以平等保护,对违反法律的平等予以追究。第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2)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不存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社会主义法律确立这一原则是对司法公正和平等的肯定, 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真正体现,在我国司法制度上是一个飞跃。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就有因为身份歧视而在法律适用上 不平等的制度,如西周时的利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唐代的八议制度。而当代中国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的原则,首先要求任何公民都不得因身份地位上的优势而获得超越法律之外或者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也不能因身份地位上的劣势而 构成遭受法律制裁的根据。只有当身份地位不同的个体因同样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受到同样的处罚时,才意味着平等原则的实 现。其次,身份不仅不应成为逃避或者受到法律惩罚的根据,也不应成为得到或者失去法律保护的原因。这些都是对古代身 份不平等所造成的法律适用不平等的彻底否定。
(3)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是对我国几千年来封建 身份等级观念的彻底否定,在我国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历史性的飞跃。在我国现阶段,认真贯 彻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在法律上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可以防止任何人有超载法律之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再次,认真贯彻这一原则还可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最后,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社会平等在法律上的表现,贯彻公民在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 的原则,能够维护和促进人民各项人民平等权利的实现,增强人民对社会主义的信赖,使国家建立起政治上的凌聚力,推动社会各项事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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