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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8〕10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信息”、“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党委书记、主管研究生招生和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研究生部主任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的研究生招生工作。
第四条 哈尔滨理工大学成立招生监察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校长任副组长,校纪委书记、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学校的招生监察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是负责招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进行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学校自然状况
第六条 学校名称咨询QQ、微信:2544906,全日制专业型硕士研究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9000元。
第十六条 凡是报考我校并被我校接收的推荐免试生,入学后一次性奖励10000元/人。
第十七条 硕士研究生“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按十个月发放。
第十八条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0元。
第十九条 学业综合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咨询QQ、微信:2544906(占本届研究生人数的5%);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9000元(占10%);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占30%)。
第二十条 “助教、助研、助管”的岗位津贴不高于每人每月500元,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
第二十一条 针对研究生经济困难的情况,实施特困补助、临时困难补助,用于帮助研究生解决暂时性、临时性困难。特困补助每学年实施一次,人数不多于研究生总人数的10%,补助标准为500元/人;临时困难补助为一次性发放,补助标准为500元、1000元、2000元三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依据《哈尔滨理工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研究生提供国家助学贷款,确保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及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顺利完成研究生学业。
第八章 取消待录取资格与录取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待录取资格,对已录取的取消录取资格和学籍:
(1)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在入学前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3)在入学前未取得本科毕业证或学士学位的。
(4)已被我校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最新政策变化和文件精神指导进行修订。
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作出修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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